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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7102执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兰雷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兰雷,仇文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7102执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负责人:郝子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艳,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兰雷,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执行人:仇文玉,女,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兰雷、仇文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兰雷名下位于山东省即墨市文化路719号F7号楼4-101户房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仇文玉在中国农业银行即墨第二分理处的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兰雷、仇文玉查无下落,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又不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鲁敏代理审判员  宋新胜代理审判员  陈俊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慧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