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林州市神龙汽配铸造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威,林州市神龙汽配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刑初445号自诉人刘威,男。被告人林州市神龙汽配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任村镇井头村。法定代表人刘存现,该公司经理。自诉人刘威以被告人林州市神龙汽配铸造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自诉人以被告人林州市神龙汽配铸造有限公司已履行裁定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林州市神龙汽配铸造有限公司的自诉。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州市神龙汽配铸造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裁定义务,自诉人刘威自愿申请撤回对林州市神龙汽配铸造有限公司的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刘威撤回对被告人林州市神龙汽配铸造有限公司的自诉。审判员 刘义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译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