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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许焱申请执行陕西鸿尔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焱,陕西鸿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483号申请执行人许焱,男,1975年9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鸿尔置业有限公司。许焱依据本院生效的(2017)陕0114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陕西鸿尔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陕西鸿尔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许焱违约金640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鸿尔置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鸿尔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8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艳执行员 白凌河执行员 曹正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佳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