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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志晓与柳雪艳为买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晓,柳雪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462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晓,男,生于1968年4月3日,汉族,住邓州市文化路***号。被执行人:柳雪艳,女,生于1966年4月9日,汉族,住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南桥店。本院在执行王志晓与柳雪艳为买卖合同一案,在执行中中,现被执行人柳雪艳已还款13195元,申请执行人王志晓出具结案说明,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4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