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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民辖终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嘉兴永欣建业有限公司、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兴永欣建业有限公司,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苗忠兴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辖终14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嘉兴永欣建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忠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胜,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沅,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津,该公司职员。一审被告:苗忠兴。委托代理人:许胜,嘉兴永欣建业有限公司职员。上诉人嘉兴永欣建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租赁公司)、一审被告苗忠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津民初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一审原告中金租赁公司因与被告永欣公司、苗忠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以永欣公司欠付租金、违约金等为由,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一、永欣公司协助办理租赁物的过户手续;二、永欣公司将《提前终止协议》项下全部租赁物返还中金租赁公司;三、永欣公司赔偿中金租赁公司在《提前终止协议》项下的损失173264882.75元;四、判令苗忠兴对永欣公司上述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永欣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尽管涉案《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了相关争议由天津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但是该项约定无效。因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使涉案合同对于管辖的约定有效,也不能及于酒店之外的五套别墅。据此,本案应移送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由此可见,除涉及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案件适用专属管辖外,对于其他涉及不动产的债权纠纷,并不适用前述管辖原则。本案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虽属不动产,但本案基于物权取回的损失赔偿之诉,属于债权纠纷,允许当事人依法协议管辖。中金租赁公司与永欣公司共同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第23.2条已经明确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涉案合同签订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该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结合级别管辖规定,故该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永欣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永欣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本案存在着2份不同的管辖约定。与《融资租赁协议》相关的5套别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协议管辖条款。只要中金租赁公司对涉案的5套别墅有诉讼请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无管辖权,本案必须移送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金租赁公司答辩称:涉案5套别墅的买卖合同系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网签登记的制式合同,作为双方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附件。《补充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的合意,适用《民事诉讼法》第34条有关“协议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已达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管辖标准。永欣公司要求移送案件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有违双方协议约定,既无法律依据也无合同约定,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金租赁公司依据《融资租赁合同》向永欣公司主张权利。双方在《融资租赁合同》第23.2条中约定了协议管辖条款,发生争议时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已约定涉案5套别墅的买卖合同系主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附件和组成部分。因此关于5套别墅的买卖合同发生争议时也应适用主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永欣公司以5套别墅的买卖合同中未约定协议管辖条款为由,请求将案件应移送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理由不能成立。《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地在天津市,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辖区,案件诉讼标的额达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国香代理审判员  孙晓光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柳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