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民终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祖浠恩、赵爱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祖浠恩,赵爱枝,李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民终8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祖浠恩,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爱枝,女,195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祖春峰,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广川镇祖辛庄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淑英,女,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上诉人祖浠恩、赵爱枝因与被上诉人李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7民初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李淑英于2017年5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祖浠恩、赵爱枝同意李淑英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李淑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祖浠恩、赵爱枝自愿承担二审诉讼费用,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7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李淑英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655元,减半收取5828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共计10348,由李淑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祖浠恩、赵爱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希平审判员  倪庆华审判员  张宝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怡艳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