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民终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祖浠恩、赵爱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祖浠恩,赵爱枝,李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民终8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祖浠恩,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爱枝,女,195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祖春峰,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广川镇祖辛庄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淑英,女,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上诉人祖浠恩、赵爱枝因与被上诉人李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7民初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李淑英于2017年5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祖浠恩、赵爱枝同意李淑英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李淑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祖浠恩、赵爱枝自愿承担二审诉讼费用,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7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李淑英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655元,减半收取5828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共计10348,由李淑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祖浠恩、赵爱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希平审判员 倪庆华审判员 张宝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怡艳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