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许泽丰与张朝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泽丰,张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财保67号申请人:许泽丰,男,199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隆昌县人,住内江市隆昌县。被申请人:张朝华,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申请人许泽丰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朝华价值3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申请人许泽丰以其所有的号牌号码为X的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泽丰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以其所有的号牌号码为X的小型轿车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张朝华价值3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曾激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梓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