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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执26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宁夏万乘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程俊臣、杨巧枝、杜俊岭、吴培东、宁夏欣路特工贸有限公司、银川鸿远精工轴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万乘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杜俊岭,杨巧枝,程俊臣,吴培东,宁夏欣路特工贸有限公司,银川鸿远精工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26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夏万乘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万庆,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杜俊岭,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杨巧枝,女,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程俊臣,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吴培东,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宁夏欣路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杜俊岭,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银川鸿远精工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程俊臣,系该公司总经理。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704471元(含执行费9351元),未执行标的70447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保全了被执行人杜俊岭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房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房屋、被执行人程俊臣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房屋的产权产籍,因以上三套房屋本案系轮候冻结,导致本院无法处置;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杜俊岭名下汽车、被执行人程俊臣名下汽车、被执行人宁夏欣路特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汽车、被执行人银川鸿远精工轴承有限公司名下汽车各一辆的车户,因以上查封车辆本院尚未控制,导致本案无法处置。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王立军代理审判员  杨天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