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温健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502刑初149号公诉机关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健,男,199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分水镇。因本案于2017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钟良坤,四川中洽律师事务所律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泸江检公刑诉[2017]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健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30日2时许,被告人温健伙同李政波(另案处理)、李军(另案处理)、曾雪峰(另案处理)在泸州市江阳区蓝田镇重湾紫兰网吧内,将被害人温某某带至网吧对面的停车场,采用持刀、殴打、语言威胁的手段,抢走温某某现金人民币1400余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书证、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温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温健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抢劫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抢劫犯意不是温健主动提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2、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小;3、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4、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5、被告人犯罪时刚满十八岁,平时表现良好。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温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7年1月30日2时许,被告人温健伙同李政波(另案处理)、李军(另案处理)、曾雪峰(另案处理)在泸州市江阳区蓝田镇重湾紫兰网吧内,将被害人温某某(出生日期:1999年4月4日)带至网吧对面的停车场,采用持刀、殴打、语言威胁的手段,抢走温某某现金人民币1400余元。另查明,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侦四中队通过线索和信息化研判,2017年2月16日晚,在江阳区泰安镇将被告人温健抓获。还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温健亲属赔偿被害人温某某经济损失15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被害人温某某的陈述、证人夏某的证言、同案人李政波、李军、曾雪峰的供述、被告人温健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温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抢劫对象为未成年人,可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温健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温健依法处罚。被告人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归案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温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牟红兵人民陪审员 周守金人民陪审员 罗俊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2、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