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5财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北京青年报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杨新红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青年报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北京乾坤翰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杨新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财保78号申请人北京青年报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灏铮,董事长。代理人菅秀伟,北京市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乾坤翰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7号楼9层901—902室。法定代表人杨新红,总经理。被申请人杨新红,女,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北京青年报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乾坤翰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杨新红名下价值4009078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足额开具担保函为申请人北京青年报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青年报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乾坤翰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杨新红名下价值四百万九千零七十八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青年报现代物流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北京青年报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胡晓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