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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2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但汉洪与胡光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但汉洪,胡光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2民初52号原告但汉洪,男,生于1968年12月19日,汉族,农民,井研县人,住四川省井研县。被告胡光文,男,生于1972年1月14日,汉族,农民,荥经县人,住四川省荥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但汉洪与被告胡光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并通知但汉洪于2017年5月25日到本院龙苍沟法庭开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5元(含公告费300元,原告但汉洪已预交),由原告但汉洪承担。审 判 长  李世香审 判 员  卢一锋人民陪审员  石华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