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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宋某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宋某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594号原告陈某,男,200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灵宝市,先住灵宝市社会福利中心。法定代理人灵宝市民政局。住所地灵宝市函谷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苏某,任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宋某,女,1989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卢氏县。原告陈某诉被告宋某监护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受理后,经审查,本案原告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少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文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