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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01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再发与被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支公司、河南骏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军、河南省三门峡市荣达运输有限公司、郭红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3101执75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再发与被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支公司、河南骏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军、河南省三门峡市荣达运输有限公司、郭红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31民终2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支公司、河南骏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军、河南省三门峡市荣达运输有限公司、郭红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再发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支付赔偿款73412.49元,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支公司支付赔偿款41462.49元,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720元及执行申请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支公司均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申请费已从标的款中扣缴。本院认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31民终26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再发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申请费已扣缴。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31民终268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