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2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健与廖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健,廖良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634号原告:陈健,男,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被告:廖良明,男,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健与被告廖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陈健负担。审判员 朱秋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 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