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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魏宜普与王高平、王改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宜普,王高平,王改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37号申请执行人魏宜普(又名魏西平),男,生于1968年2月21日,汉族。被执行人王高平,男,生于1969年2月17日,汉族。被执行人王改如,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申请执行人魏宜普与被执行人王高平、王改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7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向被执行人王高平、王改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高平、王改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魏宜普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7月4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80元、执行费132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王高平、王改如进行全国法院总对总银行查控系统、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本裁定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