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潘贤东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贤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750号罪犯潘贤东,男,1992年3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3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的缓刑判决,即被告人潘贤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缓刑判决,以被告人潘贤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1日起至2022年7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被告人潘贤东退赔被害人人民币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30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1839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潘贤东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12月12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5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潘贤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至2017年2月累积考核分2278分,表扬3次。本次减刑前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福建省行政没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潘贤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贤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