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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81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李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373号申请执行人:熊某某,女,生于1981年12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1979年11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7)川1181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熊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李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熊某某抚养费15900元,负担受理费50元、执行费139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181执3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黎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