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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4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重庆江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普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江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普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4577号原告:重庆江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52455J。法定代表人:李永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敦高,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义春,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普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31662236C。法定代表人:杨彬。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江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普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江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林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