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6
案件名称
宜城市金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陈晓玲、周志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城市金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陈晓玲,周志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401号原告:宜城市金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振兴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78818222W。法定代表人:李承屏。委托诉讼代理人:欧运波,宜城市金博信用担保公司财务总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玉生,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晓玲,女,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宜城市邓林家园建材有限公司股东,现住宜城市。被告:周志成(系陈晓玲丈夫),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宜城市金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晓玲、周志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宜城市金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城市金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城市金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秀富人民陪审员 王秀蓉人民陪审员 曾恒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雪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