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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2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商丘鑫科置业有限公司与王静、邢哲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鑫科置业有限公司,王静,邢哲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839号原告:商丘鑫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凯旋南路东侧18号。法定代表人:杨英辉,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鹏,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宏,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静,女,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邢哲铭,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回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鑫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静、邢哲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鑫科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丘鑫科置业有限公司以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增加诉讼请求后重新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鑫科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4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商丘鑫科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卫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娜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