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执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武汉明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明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169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明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金潭村,机构代码:75183410-2。法定代表人:郭飞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81号,机构代码:17756306-0。法人代表:俞延钢,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明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2016)武仲裁字第00000050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明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剩余货款本金729902.5元和利息补偿金20000元,二、若未按时足额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另行支付50000元违约金给申请执行人,承担案件仲裁费13249.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担案件执行费10532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其它收入人民币823684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