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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攀枝花宾馆与盐边县森林汽车运输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宾馆,盐边县森林汽车运输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71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宾馆。住所: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人民街68号。法定代表人:苟均安,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车龙,四川广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010228059。被执行人:盐边县森林汽车运输队。住所:攀枝花宾馆会展中心2-10室。法定代表人:沙彦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攀枝花宾馆与盐边县森林汽车运输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盐边县森林汽车运输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立即生效。助理审判员 黄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庞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