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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执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肖鑫与海南屯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屯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鑫,海南屯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屯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961号申请执行人肖鑫,男性,汉族,1982年5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洞口县。被执行人海南屯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文明东板桥路蓝水湾7B栋203房,组织机构代码56242501-9。负责人娄义波。被执行人海南屯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2号20-2,组织机构代码59984935-4。负责人娄义波。关于肖鑫与海南屯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屯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5民初68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海南屯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屯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权利人肖鑫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海南屯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屯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以及车辆、房屋产权登记及其他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南屯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屯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肖鑫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海南屯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屯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金额214105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兑现。本院认为,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南屯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屯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肖鑫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海南屯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屯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05执9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必元代理审判员  秦延旭代理审判员  邱安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熊晓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