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6执7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祝拥军、聂志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拥军,聂志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6执7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祝拥军,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兴山县。被执行人:聂志艳,女,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祝拥军与被执行人聂志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聂志艳在湖北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现因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聂志艳在湖北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田正清审判员 黄选鹏审判员 黄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雪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