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山东奥龙纸业有限公司与菏泽市林峰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奥龙纸业有限公司,菏泽市林峰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民初579号原告:山东奥龙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田镇镇大庄村东300米。法定代表人:隋月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国,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菏泽市林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以北交通大市场东临。法定代表人:郭忠峰,总经理。原告山东奥龙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林峰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山东奥龙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奥龙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奥龙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8.00元,由原告山东奥龙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山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万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