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05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115李东旭与孙进辉、李百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旭,孙进辉,李百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115号原告李东旭,男,1968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告孙进辉,男,1980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李百信,男,1982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原告李东旭与被告孙进辉、李百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李东旭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进辉、李百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东旭在本院宣判前提出对被告孙进辉、李百信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李东旭负担。审 判 长  贺夫建审 判 员  赵 丹人民陪审员  董爱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温明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