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民终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陈毓静与陈秀琦、张素珍、陈毓俊、陈毓聪、陈毓实幼儿园确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2民终159-2号本院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对上诉人陈毓静与被上诉人陈秀琦、张素珍、陈毓俊、陈毓聪、陈毓实幼儿园确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琼02民终159号民事裁定书中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民事裁定书第12页中第8行和第9行的“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琼0271民终2028号民事判决”应补正为“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5)城民一初字第2028号民事判决”。审判长 袁 俊 杰审判员 林 道 贤审判员 ���王晓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郁 四 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