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02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周定平与谢全文、段桂香、曾向东、蔡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定平,谢全文,段桂香,曾向东,蔡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1595号申请人周定平,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申请人谢全文,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申请人段桂香,女,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申请人曾向东,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氐星路。被申请人蔡旭华,女,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氐星路。申请人周定平与被申请人谢全文、段桂香、曾向东、蔡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将被申请人所有的相当于人民币60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且案外人刘静秋、陈泽荣自愿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娄星区春园步行街××幢××(所有权证号:娄房权证娄底字第0××2号)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定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谢全文、段桂香、曾向东、蔡旭华所有的相当于人民币60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二、将担保人陈泽荣、刘静秋位于娄星区春园步行街××幢××(所有权证号:娄房权证娄底字第0××2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新莲人民陪审员 喻日光人民陪审员 廖 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红梅附相关法条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