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6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兆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兆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6执154号被执行人:王兆永,曾用名王志永,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兆永罚金一案中,查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刑终111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向本院缴纳罚金6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等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无法对其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辛 卉审 判 员 赵欣冉代理审判员 魏付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聂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