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5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四川艺昌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杜后全管辖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艺昌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杜后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5616号原告:四川艺昌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桂溪乡大元村**号*楼。法定代表人:徐小琴。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洪,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后全,男,汉族,1968年7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剑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华,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艺昌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后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诉称被告杜后全系原告所承揽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20号四川瑞升置地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瑞升城北橡树林项目部C区架杆组的工人。经本院审查,原告的工商注册地址为成都市高新区桂溪乡大元村15号一楼,但其工商注册地址已不存在,后原告方提供物管说明,证明其2008年公司搬迁到成都市双流区华阳街道滨河路二段125号8幢2单元6号经营办公。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从上述情况来看,本院非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亦非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周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