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山东润成汽车销售担保有限公司、陈铭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润成汽车销售担保有限公司,陈铭,张秀春,张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37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润成汽车销售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七里山路五区一号楼。被执行人:陈铭,男,1966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执行人:张秀春,女,1968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执行人:张秉杰,男,1965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其他身份情况不详。申请执行人山东润成汽车销售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铭、张秀春、张秉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市商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查询银行、工商局、车管所、房管局,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