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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恢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石宝借款合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石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恢2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责人杨新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程伟,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家伟,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石宝,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石宝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10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未民初字第01072号民事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陈 元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付莹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