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3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中涛与曾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中涛,曾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3181-1号原告:周中涛,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谭社芬,系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文秀,系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爽,女,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原告周中涛诉被告曾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中涛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中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中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64元减半收取4732元,保全费3196元,合计7928元,由原告周中涛负担。审 判 长 洪荣锋人民陪审员 钟伟玲人民陪审员 李翠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