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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2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红与被告王某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红,王某磊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2677号原告:李某红,女,汉族。被告:王某磊,男,汉族。原告李某红与被告王某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李某红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红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红承担。审判员  车小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