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支行与常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7执1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支行,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县城茹河街1号。负责人杨平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慕建兵,该支行营业室主任。特别代理。被执行人常俊,男,汉族,生于1988年1月20日,甘肃省镇原县人,居民。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常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7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常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支行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常俊清偿借款本金33270.5元,利息1066.26元,负担诉讼费998元,执行费43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两次扣划常俊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支行账户中的存款35764.76元(含执行费43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案款。本院认为,(2016)甘1027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常俊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支行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430元已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甘1027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常俊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