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团义与郭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团义,郭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361号原告:张团义,个体。被告:郭瑞,个体。原告张团义与郭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团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诉系自愿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团义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