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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团义与郭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团义,郭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361号原告:张团义,个体。被告:郭瑞,个体。原告张团义与郭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团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诉系自愿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团义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