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怡力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196号王怡力,女,1975年10月25日出生,住所地安平县××丝网城××区××号,联系电话189××××6999李洪光,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住所地安平县长安东街恒安6巷1号贾仁旺,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住所地深州市唐××××号魏丽丽,女,1987年1月19日出生,住所地深州市唐××××号王怡力申请李洪光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安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5民初208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怡力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5民初208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