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郭胜强、王琦与董文韬、海口尚典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户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胜强,王琦,董文韬,海口尚典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8执299号申请执行人:郭胜强,男,195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六东路海景路。身份证号码:13280119520424xxxx。申请执行人:王琦,女,195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六东路海景路。身份证号码:13280119520405xxxx。被执行人:董文韬,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V034xxxx,住香港新界屯门。被执行人:海口尚典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人民大道东侧南苑大厦。法定代表人:邓朝红,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胜强、王琦与被执行人董文韬、海口尚典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美民一初字第2117号民事判决书及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琼01民终1210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董文韬、海口尚典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将海口市海景路77号荣域A区2栋3单元601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至郭胜强、王琦名下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海口市海景路77号荣域A区2栋3单元601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郭胜强(身份证号码:1328011952042XXXXX)、王琦(身份证号码:13280119520405XXXX)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 8wdqxoe0upfihxq9v4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员 吴秀菊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梁丽丽 
 书 记 员 梁玉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审核:吴秀菊 撰稿:吴秀菊 校对:梁玉丹 印刷:余小英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17年5月25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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