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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2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宁波元发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宁波元发进出口有限公司,象山正元针织厂,王森法,陆雪芬,胡良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2527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2046681-0)。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天安路***号。代表人:鲍决胜,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元发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东陈乡沙岗村。法定代表人:陆雪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象山正元针织厂(组织机构代码72046681-0)。住所地:象山县东陈乡沙石公路三叉路口。代表人:王森法,该厂厂长。被执行人:王森法,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象山正元针织厂厂长,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陆雪芬,女,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宁波元发进出口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胡良贤,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建筑从业人员,住象山县。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与宁波元发进出口有限公司、象山正元针织厂、王森法、陆雪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宁波元发进出口有限公司、象山正元针织厂、王森法、陆雪芬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于2017年5月25日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252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蔡丹萍审 判 员  叶 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余柏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