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民初5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赣州市章贡区安发装璜材料商行与江西省永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市章贡区安发装璜材料商行,江西省永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531号之一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安发装璜材料商行,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建材大市场一街********号。经营者:徐安江,男,汉族,1977年8月20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代理人:钟华敏,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永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沙河大道66号。法定代表人:卢振,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安发装璜材料商行与被告江西省永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安发装璜材料商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安发装璜材料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安发装璜材料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245元,减半收取1122.5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人民币2192.5元,由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安发装璜材料商行负担。审 判 员 叶廷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媛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