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执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1284号被执行人刘某,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执行人刘某职务侵占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京0113刑初63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刘某应退赔被害单位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八万零七百二十七元三角六分。由于被执行人刘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就被执行人刘某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北京地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本院认为,因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3刑初638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亢亚申审判员 何保杰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美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