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02执7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周淑玲、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淑玲,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737-1号申请执行人:周淑玲,女,196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西路367号。法定代表人:晁代勇,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02民初59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自收到(2017)鲁1702执737号执行通知书起叁日内履行(2016)鲁1702民初59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西路与银川路交汇处土地一宗和中华西路南侧厂房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西路与银川路交汇处土地一宗(土地证号:菏国用(2007)第140**号)。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华西路南侧厂房五处(房产证号: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15××65号、161379号、16××09号、163010号)。三、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7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4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局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保平审判员  胡大鹏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启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