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胡正伟与徐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正伟,徐惠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1725号原告:胡正伟,女,1958年8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徐惠义,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胡正伟与被告徐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兴召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正伟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正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正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正伟负担。审判员 李兴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