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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11民初3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与谢选民、肖晚英、谢威、谢松枝、周福英、谢巍、王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谢选明,肖晚英,谢威,谢松枝,周福英,谢巍,王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11民初3637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负责人刘劲忪,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杨,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撤诉、提起上诉、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申请强制执行)。被告谢选明,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肖晚英,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谢威,男,1988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谢松枝,男,195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周福英,女,195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谢巍,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艳,女,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诉被告谢选民、肖晚英、谢威、谢松枝、周福英、谢巍、王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550元,减半收取107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77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承担。审 判 长  张水松人民陪审员  沈成元人民陪审员  曹佩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