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6民初10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毛国磊、李素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国磊,李素兰,冯立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019号之一申请人:毛国磊,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申请人:李素兰,女,195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申请人:冯立赞,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申请人毛国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李素兰、冯立赞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毛国磊以翟会敏名下车牌号为冀T×××××号的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毛国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素兰、冯立赞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章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