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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3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县支行与叶毅、宁德融兴农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县支行,叶毅,宁德融兴农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3民初20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县支行,住所地屏南城关公园路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3857663567H。负责人:黄伟,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华,福建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蒋清,福建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毅,男,199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宁德融兴农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屏南县古峰镇环城路永丰大厦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3683079060R。法定代表人:杨生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屏南县支行)与被告叶毅、宁德融兴农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融兴担保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屏南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蒋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毅、宁德融兴担保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行屏南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叶毅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复利、罚息(期限内的利息从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按年利率5.655%计算,复利以未结清的期限内利息为基数按年���率8.4825%计算至期限内利息还清之日止,罚息从2016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8.482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叶毅支付农行屏南县支行因本案所产生的律师费460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3.判令宁德融兴担保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21日叶毅向农行屏南县支行申请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700000元用于收购香菇,并向农行屏南县支行提交了《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申请表》。宁德融兴担保公司出具了股东会决议和担保承诺函,承诺对叶毅在农行屏南县支行申请的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2015年12月30日农行屏南县支行与借款人叶毅、担保人宁德融兴担保公司共同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期12个月,按季结息,到期还本;借款期限内执行固定利率,按借款发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础上浮30%,同时约定了罚息、复利等计算方式。借款采用连带保证方式提供担保,宁德融兴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包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2015年12月31日农行屏南县支行按照《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700000元到叶毅指定账户,该笔借款期限从2015年12月31日起到2016年12月30日止。该笔借款已逾期,截止至2017年2月24日叶毅拖欠农行屏南县支行借款本金700000元、应收未收利息20336.99元(其中未结清正常息11105.79元、未结清罚息9071.56元、未结清复利159.64元)。因两被告违约,农行屏南县支行为了实现债权聘请律师进行诉讼需要支付律师费4600元。宁德融兴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叶毅、宁德融兴担保有限公司未做答辩。农行屏南县支行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一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申请表,证据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证据三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授权委托书,证据四贷款发放通知单,证据五借款凭证,证据六宁德融兴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承诺函、宁德融兴担保公司股东会决议,证据七贷款还款汇总,证据八还款清单,证据九财产保全费发票复印件,证据十叶毅身份证复印件和未婚声明书、宁德融兴担保公司企业登记信息,结合农行屏南县支行的当庭陈述,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对本案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21日叶毅向农行���南县支行申请贷款700000元用于收购香菇。宁德融兴担保公司出具了《担保承诺函》承诺对叶毅在农行屏南县支行处申请的该笔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2015年12月30日农行屏南县支行与叶毅、宁德融兴担保公司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700000元,借期12个月,借款用于收购香菇,按季结息,到期还本,借款采用保证方式提供担保。宁德融兴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包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2015年12月31日农行屏南县支行发放贷款700000元给叶毅,借期从2015年12月31日到2016年12月30日,借款执行利率年利率5.655%,罚息按照逾期利率8.4825%/年计算,复利以期限内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现该笔借款已到期,叶毅已偿还贷款利息至2016年9月20日,2016年9月21日至今的本息均未偿还。本院认为,叶毅与农行屏南县支行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12月30日,叶毅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农行屏南县支行要求叶毅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宁德融兴担保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上述债务在宁德融兴担保公司保证期间内,依照合同约定宁德融兴担保公司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农行屏南县支行主张律师费4600元,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农行屏南县支行要求律师费由被告负担的主张,不予支持。叶毅、宁德融兴担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期限内的利息从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按年利率5.655%,复利以未结清的期限内利息为基数按��利率8.4825%计算至期限内利息还清之日止,罚息从2016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8.482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叶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县支行已交纳的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三、被告宁德融兴农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49元减半收取5524.5元,由叶毅、宁��融兴农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巧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雯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