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苏学琴与宁宰文、李淑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雪琴,宁宰文,李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137号申请执行人苏雪琴。被执行人宁宰文。被执行人李淑芳。本院在执行苏雪琴与宁宰文、李淑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2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苏雪琴申请强制执行内容: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48000元。本案诉讼费349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本院财产调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因未完成交付,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苏雪琴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宁宰文、李淑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2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剑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小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