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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3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日涛与安升峰、李城仪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日涛,李城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3执114号申请执行人:王日涛,男,1979年6月1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丁海洋,吉林刘春玉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升峰,男,1971年8月31日生,朝鲜族,大专文化,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职员,现住本县。被执行人:李城仪,男,1969年7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辽宁省双河市人,无业,现住本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日涛与被执行人安升峰、李城仪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王日涛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23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丰慧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化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