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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4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邓子义与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子义,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4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子义,男,1968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三青山镇。被执行人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王福章,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子义与被执行人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邓子义向本院申请,要求撤销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邓子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薄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