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执13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诸暨市大唐镇勇潮塑料包装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诸暨市大唐镇勇潮塑料包装厂,王凤,浙江艾洁袜业有限公司,诸暨市城北利明加弹厂,戚盈建,陈春芳,金信康,揭水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13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68号北楼。代表人茆国宏,行长。被执行人:诸暨市大唐镇勇潮塑料包装厂,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大唐镇慎叶村。代表人:褚勇潮。被执行人;褚勇潮,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30625197004052632,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马剑镇六蓬村三门头176-1号。被执行人:王凤,女,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3068119710116256X,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马剑镇六蓬村三门头176-1号。被执行人:浙江艾洁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兴业一路6号。法定代表人:金信康。被执行人:诸暨市城北利明加弹厂,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协和西路。代表人:金信康。被执行人:戚盈建,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陈春芳,女,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金信康,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揭水仙,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本院在执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与诸暨市大唐镇勇潮塑料包装石英钟、褚勇潮、王凤、浙江艾洁袜业有限公司、诸暨市城北利明加弹厂、戚建盈、陈春芳、金信康、揭水仙(2017)浙0104执135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现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销(2017)浙0104执1351号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104执13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章佳颖 更多数据: